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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期六, 十月 07, 2006

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

最近了解了一下美国新闻界的历史,颇有感触:宪法精神决定国民精神。

《美利坚合众国宪法》前十条修正案统称《权利法案》(the Bill of Rights)。《权利法案》规定每一
位美国公民的个人权利都应该得到保障,其中包括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。这些规定保护公民享有各项自由
和权利,已成为美国实行法治的基石。

美国人向来以自由标榜自己,某种程度上他们值得骄傲。
新闻自由是其中之一。

美国历来是看重新闻自由的,在1735年的"约翰·彼得·曾格案"(John Peter Zenger)中,因为约翰的
真实报道触犯了英国的殖民利益,被英国判为煽动性诽谤罪,于是殖民地的陪审团与英国的法律传统决裂
;1765年英国颁布的《印花税法》(Stamp Act)对美国独立报纸课以重税,使其无法存在下去,而这些报
纸是革命党人和保王派向大众转递信息的主要手段,这也最终导致了美国独立战争的爆发。

由此,美国牛仔们的独立自由精神、新时代精神显露无遗,颇似我们汉唐盛世时的大无畏精神。

《美利坚合众国宪法》制定之初规定了美国政府的职能,但尚未专辟章节阐释公民的权利。1791年,经
过托马斯·杰佛逊(Thomas Jefferson)和詹姆斯·麦迪逊(James Madison)等人的努力,参加制宪会议的
各州代表通过了宪法前十条修正案,确认公民享有宗教自由、言论和出版自由、和平集会与请愿的权利、
成立管理良好的民兵和持有武器的权利及公正审判的权利,当然也允许一些过激行为如焚烧国旗、示威游
行、罢工的发生。 美国的建立者,也是宪法的制定者从一开始就明白公民自由的重要性,他们非常的明智,他们从英国人
那里吸取了教训,明白与其“堵”不如“疏”的道理,坚决地走民主自由道路。两百多年美国的发展基本
上都是按照华盛顿、杰弗逊、富兰克林、汉密尔顿等人的治国方针进行的。

美国的宪法精神造就了美国人的性格,开放、随心所欲、多元、包容,当然媒体自由也会带来公民思想的混乱,但美国却在这种混乱中走到了今天的强势地位,自由是起决定作用的。

自由之外,美国还有堪称世界上最完善的法律体系,这是其他国家没有的,也是我们不能盲目讲自由的原因。

宪法的最初制定从本质上改变了美国的性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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